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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歲老人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的人口計算方法

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:

一、申請人及其配偶。

二、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。

    所有兒子、未出嫁女兒、已離婚的女兒要列入計算

三、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。

    所以沒有工作能力的孫子女要列入計算,所謂沒有工作能力,指未滿16歲,或未滿25歲讀高中以上日間部學校的孫子女

四、無第二款之人,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。

    萬一申請人的兒女都不在了,就算到實際有在撫養的孫子或孫女而已

五、前四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
    所以出嫁女兒、已成年孫子女如果有把申請人列入扶養親屬報稅,那就要列入計算,是已出嫁女兒報稅的話,連女婿的收入和財產都要算進來,如果是成年孫子女申報的,如果有結婚的話,孫子女的配偶也要算進來

 
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列入前條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:

一、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出嫁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、子女。

    這點和低收入計算法不一樣,要注意,出嫁女兒和申請人戶籍不能在一起,否則就算是共同生活

二、無共同生活事實之已喪偶之媳、贅婿及其子女。

    如果不同戶籍,當兒子過世時,媳婦那邊和孫子就不列入計算了

三、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。

    還沒拿到工作證的不列入計算,要附上外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或居留證影本

四、應徵(召)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

    要附上服役證明,到役男設籍地區公所兵役課申請

五、在學領有公費。

    附上在學領有公費證明影本

六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
    附上在監證明,在服刑監獄申請

七、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六個月以上。

    要有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
*104年法規改了喔,一律照社會救助法的方式計算

其應計算人口範圍,除申請人外,包括下列人員:
一、配偶。
二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。
三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。
四、前三款以外,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前項之申請人,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。但情形特殊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:
一、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。
二、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。
三、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四、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、無扶養事實,且未行使、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。
五、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。
六、在學領有公費。
七、入獄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。
八、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六個月以上。
九、因其他情形特殊,未履行扶養義務,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,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。
前項第九款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,請求給付扶養費。


不過政府還是有給一些方便
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本津貼,且資格未曾中斷者,全家人口應列入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之範圍,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者,依原規定辦理。
所以覺得奇怪,計算人口改變了,怎麼還有資格領時,就是有這個規定可以依循

112.05.03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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